「郧和实务」投资款变借款,这样的合伙伤不起-公司股东退股是否有本金利息
作者:郧和律师-王律师
客户咨询:
前期与朋友创业开公司,并签订了出资协议,朋友在打入100万投资款时备注为“借款”,后来双方合伙终止,现朋友要求我归还100万借款和利息,现在公司亏损,朋友还找我还钱,真是伤钱又伤感情,我该怎么办?
【争议点:投资还是借款】
生活中常有当事人为成立公司或合伙经营而向他人筹集资金的情况,借款收益固定,且届满应当返还本金及利息,风险较小。
而投资款的收益属于预期收益,受到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风险。
故经常出现当事人在投资时为了“旱涝保守”,采取将投资款约定为借款的情形,在投资出现亏损时要求对方归还借款。
那又应当如何区分“投资款”和借款呢?我们来看两个不同案例。
【案例索引1:认定投资款】——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晋01民终5885号
法院认为:
被上诉人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为由进行抗辩,主张双方之间为投资合作关系,并提供了上诉人与高志东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来证明。《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共同投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投资利润、共担投资风险与借贷关系中的稳定收益、不担风险相悖,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
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要求被上诉人偿还款项、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
若未在合伙协议中对双方风险承担及利润分配等进行详细约定,或约定“不论合伙事务盈亏,均需返还投资款”等保底条款,很难认定双方存在有效的合伙协议,若无法证明所收款项确实用于双方合伙事务,往往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索引2:认定借款】——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终1337号
法院认为:
武凤英认为1900万元投资款直接汇入了涉案项目土地的出让方即重汽齿轮公司,可更进一步证明涉案的款项为投资款。
但是武凤英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与中建公司就涉案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开发的风险承担、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约定,仅有上述转款凭证不符合投资法律关系中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性质,本案按照借款关系处理,更符合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
【郧和法律顾问建议】
要认定投资款还是借款,两者的区别,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在前期的合作协议中对合作事务有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约定以及双方实际协议履行情况。
若协议内容对合作事务、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事项有明确约定,且确有证据表明收款方在收到款项后将款项用于双方共同合伙事务,综合情况应当将双方认定为投资合作关系,因而汇款实际为投资款。
1.如果是投资款,接收投资一方应当注意:
在公司成立之初,公司的经营模式与资金链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考虑到实务中投资和借款的性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为避免陷入被动地位,接收投资一方应当及时签署书面协议,以固定双方之间的投资或合伙关系。
2.如果是借款,出借人应当注意:
实务中对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需诸多条件,若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无法提供借条等借贷合同的凭证,难以证明双方达成了借贷的合意,往往会在后续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免被对方以借款为“投资款”进行抗辩。
3.在签署合作投资协议时还需注意,需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条款,尽量避免使用不确定的语言,以免后期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