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北城铝合金门窗专卖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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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方“省”了防水层?上海多个小区外墙铲除大修后出现渗漏2、315发布厅|合肥市消保委发布2017年十大消费维权调解案例3、朱文杰:陕建集团总公司办公楼
施工方“省”了防水层?上海多个小区外墙铲除大修后出现渗漏
7月25日,台风“烟花”造成申城风大雨急。上海市青浦区昱秀欣苑小区的多位居民致电12345市民服务热线求助,称家中出现渗漏。和一般小区不同的是,昱秀欣苑眼下正在进行全小区的外墙大修改造,突如其来的渗漏让居民们不安。
20号楼居民殷女士称,台风来临前,施工方刚刚铲除了20号、21号楼的外墙,导致这两幢楼几乎家家户户出现渗漏。没了外墙,渗漏固然可以理解,但在外墙已经完成施工的9号、10号楼,渗漏也同样发生了,这是怎么回事?在小区居民的议论中,“施工方图省钱没做外墙防水层”的说法不胫而走……
在同样进行外墙修缮的其他小区,也出现不少渗漏的案例。如在去年起就已进行外墙大修的徐泾北城欣沁苑东区,已有50余户居民向物业报修渗漏。居民们想不明白:为何外墙刚大修就会漏?这是否说明施工质量存在问题?
住了几年都不漏,一修就漏了
7月27日下午,记者来到昱秀欣苑。小区崧润路的西大门整体被塑料布包裹着,塑料布上喷绘着“昱秀欣苑小区外墙改造项目”的大字。一块蓝色的公告牌倚在一旁,上面解释了小区外墙修缮的来龙去脉:据公告称,小区外墙表面出现了局部空鼓和开裂,存在安全隐患,因而需要修缮。修缮方式是“铲除原外墙表面,使用新型涂料重新施工。”居民提供的一份由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报告上说得更详细:小区的各幢楼东、南、西外墙损坏率普遍大于15%,原因在于保温砂浆层厚度不足、抗裂防护层厚度未达设计要求等施工质量问题。2017年交房的昱秀欣苑目前仍在保修期内,因此,今年3月起,开发商组织施工方锦宸集团进场对外墙进行全面修缮。
△昱秀欣苑小区崧润路西大门整体被塑料布包裹着,上面喷绘着“昱秀欣苑小区外墙改造项目”的大字。
进入小区,楼顶安装的悬挂设施和挂在外墙上的高空作业吊篮随处可见;不少楼幢的外侧都搭着脚手架和防护网,墙根处垒着成堆铲下来的原外墙墙皮,尚未来得及清理走。小区最北侧的16号、17号、20号和21号楼正在进行施工作业,记者看到,这几幢楼的外墙除南侧外,其他几面的原土黄色外墙已经悉数被铲光,剩下了沟沟壑壑的水泥内墙,有些触目惊心。细看,墙面上还密密麻麻遍布着大大小小的圆圈,一些圆圈内的水泥内墙已被刨去了一层,看起来“伤痕累累”。居民们告诉记者,画圈处正是“公告”上说的空鼓和开裂处,这些区域需要重点修缮,重新涂抹水泥砂浆。
△昱秀欣苑小区中央一栋楼东侧墙面正在铲除原外墙,墙根处垒着成堆铲下来的原外墙墙皮,尚未来得及清理走。
△图为昱秀欣苑正在进行外墙施工的17号楼。原土黄色外墙已被铲光,墙上密密麻麻的画圈处即空鼓和开裂处。
渗漏出现得毫无征兆。20号楼1101室的徐女士告诉记者,26日晚,一大滩水突然从家中朝南卧室的床底下流了出来,搬开床一看,水正从东山墙墙根处渗进来。“床底下放的东西都被泡了,地板也鼓起来了”,徐女士为此忙得一宿没睡。20号楼的多位居民称,由于外墙选择了在不合适的时间铲除,几乎家家户户都遭遇了渗漏。雨水不仅从外墙渗入家中,空调管道、排烟管道等各种位置都成了渗漏点。
△由于外墙被铲除,昱秀欣苑20号楼1101室的徐女士家中出现渗漏。上图为雨水正从床底向外流淌,下图为徐女士正掀开床板,用床单在吸地上的水。
出现渗漏的也不仅仅是没了外墙的20号、21号等楼,在7月20日刚完成外墙施工的9号楼、10号楼,也有多户居民称家中出现渗漏。10号楼601室的吴先生家中,撩开客厅东南角和北侧卧室窗户的窗帘,只见窗台下方墙面均湿了一片,墙皮已起皱;10号楼401室蒋阿姨家中更是厉害,同样位置的墙面已完全泡烂出现了黑色的霉斑……他们告诉记者,这样的渗漏此前从未出现过。
△在外墙已大修完工的10号楼,401室蒋阿姨家中也出现渗漏,图为窗户下的墙面已完全泡烂出现黑色霉斑。
△蒋阿姨家中另一处窗户下方也出现了渗漏。
居民质疑施工方没做“防水层”
“外墙铲了有点漏正常,我们这都已经修好了,怎么漏得这么厉害?”7月27日下午,在小区10号楼的门口,不少居民将记者围住,七嘴八舌地表达对外墙施工质量的忧虑。一位居民的说法更引发了热议,据称7月27日上午居委会曾组织了渗漏水问题的沟通会,会上外墙施工方的代表明确表示:“新修的外墙中并没有防水层。”
27日当天,由于受台风影响,小区内施工暂停,记者并未找到施工人员。7月31日,记者再次来到昱秀欣苑。16号、17号楼外墙上,工人们正站在吊篮里对画圈处进行打磨,大块墙皮不断掉落,灰尘四处飘散。一名现场负责人拉着警戒线站在下方,他斩钉截铁告诉记者:“当然是有防水层”。按照施工工艺,铲除外墙重新刷上水泥砂浆后,会涂抹一层防水的“界面剂”,外面再粉刷两层耐水腻子和防水涂料,可以起到防水作用。
△昱秀欣苑20号、21号楼的北侧外墙上,施工人员正在对画圈处进行打磨处理。
在小区7号楼前,记者找到了堆放在小区内的界面剂、腻子等施工材料。但在界面剂的使用说明中,只称用于“基层封闭和墙面加固处理”,真的能起到防水层的作用吗?在小区西门南侧外墙施工方设立的咨询办公点内,记者找到了施工方代表储桂华。他告诉记者,“没有防水层”的说法出自其口,但他原意是外墙中本就并不存在所谓的“防水层”,居民们曲解成了施工方没有做防水层。储桂华反复强调,昱秀欣苑的外墙施工,“是完全按照规范来的。”
记者从小区所在的逸秀社区居委会得知,7月27日当天小区里至少有17户居民反映家中出现渗漏。居委会已第一时间要求施工方成立应急处置小组,挨家挨户上门排摸漏水情况,拍照登记后待天晴进行修缮,同时对室内装修进行修复。储桂华称,据施工方上门调查了解,外墙已修缮完工的几幢楼内,渗漏均发生在窗户周边,“与外墙施工没有关系”。渗漏原因一方面是窗户的密封胶老化开裂了,另一方面是铝合金窗户使用的是较老的拼接工艺,接头处处理不善、未打渗水孔都会导致雨水渗入墙面。
不过,对这些说法,居民们当场表示了异议:“那为什么前几年窗户没有漏过呢?”
外墙修缮后渗漏谁负责?得明确
对于昱秀欣苑居民报修的渗漏,储桂华表示只要在外墙修缮期间发生的,都会予以处置。但他又认为,小区仍在5年保修期内,窗户导致的渗漏实际应该由开发商负责保修。
类似昱秀欣苑发生的外墙大修后出现渗漏的情况并非个案,且在一些小区,渗漏如何修、谁来修并不明确。如尚泰路58弄徐泾北城欣沁苑东区的居民反映,小区从去年起对外墙进行大修,目前仅小区门口的两栋楼尚未结束,其余楼都已换上了“新面孔”。可在今年台风期间,小区972户居民中,至少有50余户反映屋内出现内墙渗水、脱皮等问题。
△徐泾北城欣沁苑东区小区,入口处的一栋楼的外墙仍在施工。
日前,记者也前往了徐泾北城欣沁苑东区了解情况。在居民李先生家中,东侧的主卧和两个次卧北面均不同程度出现了内墙渗水情况,天晴后墙面上大大小小的渗水痕迹很明显。他告诉记者,他4月刚刚购入此处新房,渗漏水导致新房装修搁浅。
△图为李先生家次卧内的渗水处。
7月28日,徐泾镇北大居社区党委在尚泰路居委会就外墙改造所产生的相关问题召开协调会。据了解,这已是围绕相关问题召开的第5次协调会。据现场勘察,居民楼内墙渗水一是由于空调机位平台与墙体接缝处未做好防水、外墙各类孔洞未做好密封以及外墙开裂等原因所致。新修好的外墙怎会开裂?据施工方称,是因为内墙体存在伸缩裂缝,铲除原无机砂浆保温层后裂缝更加明显,尽管已采取多种措施,但外墙再次出现裂缝难以避免。
记者走访发现,多户居民的渗水问题确由外墙开裂导致。施工方称修漏需在外墙裂缝处使用丁基胶处置,且维修方案需召开业主大会征询表决,日后再修还需要动用小区维修资金。对此,居民郝女士认为,外墙兴师动众大修后依然开裂渗漏,这多少说明施工质量不过关,理应由施工方来善后处置,“新修的外墙,施工方难道不设个保修期?”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申城发生外墙脱落伤人事件后,全市多个小区都启动了外墙大修。仅在青浦区,目前就有多个小区同时开工改造外墙,由此带来的渗漏等一系列问题如何解决,该有个明确的说法。
题图:昱秀欣苑17号楼的西侧外墙上,施工人员正在对画圈处进行重点修缮。
栏目主编:毛锦伟 文字编辑:毛锦伟
来源:作者:毛锦伟 叶磊 刘晓庆
315发布厅|合肥市消保委发布2017年十大消费维权调解案例
3月14日下午,市政府在市政务会议中心召开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新闻发布会,会上,市消保委发布了相关领域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以下是相关领域2017全市十大消费维权调处典型案例。
案例一:刚买新车出问题 工商调解把车退
2017年12月3日,滁州市消费者李先生在合肥某4S店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谁料提车后的第二天,在行驶过程中,车辆出现了方向盘转不动的情况,随即联系4S店。经4S店检测故障原因系转向系统失效导致,属严重安全质量问题。李先生向该4S店提出退车要求,但遭到拒绝,李先生遂向合肥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立即指派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李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工商人员认为汽车4S店销售的车辆应当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同时指出依据家用汽车三包规定,4S店应予以退货或换货。经调解,最终该汽车4S店为李某办理了退车手续。
案例评析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本案中,李先生在购车第二天就出现转向系统失效的故障,符合该条规定的免费更换或退货条件。
案例二、保质期内食品竟发霉 消费者投诉获赔千元
2017年9月3日,巢湖市消费者陈女士在巢湖市某超市内消费20.5元购买了一袋散称小包装蛋糕,当日晚上食用时发现其中一袋蛋糕上有霉点,明显已变质。4日,陈女士到巢湖市消保委卧牛山分会投诉,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7年9月4日,卧牛山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经查看陈女士提供的蛋糕及消费凭证,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该蛋糕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4月8日,保质期为6个月,虽然在保质期内,但凭肉眼就能看出有明显的灰绿色霉点。分会随即安排工作人员对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上仍有部分同一批次的蛋糕也发生霉变,与消费者反映的情况一致。该超市负责人承认其所销售的蛋糕已霉变,表示愿意全额退款,但对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不予接受,并称该食品未出保质期,发生霉变的主要责任应该是生产者而不是销售者。工作人员指出,在此事上,超市所销售的蛋糕肉眼能看到霉变霉点,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提出索赔,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首付责任,不得推诿。
经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并赔偿1000元。同时,启动“诉转案”机制,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霉变食品全部查扣并对该超市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评析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中,经营者销售的蛋糕食品,肉眼看见明显有霉变现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依法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种子未发芽 调解获赔偿案
2017年8月,颜先生在巢湖市烔炀镇内某农资店以12元/盒的价格购买了两盒“滁核0503”油菜种子,回去播种后却未见种子发芽,怀疑种子有问题,颜先生要求农资店赔偿损失。该农资店负责人曹先生认为种子没有质量问题,种子没发芽是因为今年气候不如往年好,不愿给予赔偿。双方经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2017年11月1日,颜先生向巢湖市消保委烔炀分会进行投诉,希望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颜先生反应的问题属实。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农资店负责人曹先生向颜先生赔偿了所购种子费及相关损失共计150元。
案例评析
颜先生所购种子由于种子质量问题导致种子没有发芽,为颜先生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该农资店应为颜先生作出相应的赔偿。
案例四、健身教练指导不当 锻炼拉伤获赔偿
2017年5月,消费者吴某到肥西县消保委投诉,称在某健身会所锻炼时,向健身教练诉说腰背部不适,教练说是腰肌劳损便帮助其拉伸,当时吴某说很痛,要求停止,但教练让其忍耐坚持做完拉伸,结果锻炼结束后腰背部疼痛难忍,十多天后仍未见好转,经多次就医诊断为腰椎间盘膨出,应卧床休息。为此,吴某请假2个月休息治疗。吴某多次去健身会所交涉,但健身会所总是推诿责任。
处理过程及结果
肥西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根据医生诊断吴某系腰椎间盘膨出。综合分析健身教练判断情况错误,在拉伸过程中,吴某表示疼痛要求停止的情况下继续施加外力,使吴某未有充分准备,腰部负荷突然增加,导致腰椎间盘膨出,健身会所负有重要责任。肥西县消保委约见健身会所负责人,但健身会所负责人担心一旦赔付钱款后,对方以伤病为由继续纠缠,不愿承认其应承担的责任。
为免除经营者的后顾之忧,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其解释,所签订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县人民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具备法律效力。同时,还积极与法院联系,征询法院意见,并取得法院支持。经过多次约谈调解,健身会所终于赔付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7000元。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教练指导方法不当导致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的消费纠纷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及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规定,消费者吴某腰部不适,健身教练施加外力不当,导致腰椎间盘膨出,因此健身会所负有重要责任。故健身会所应当承担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案例五、快递货物丢失 消保委帮助索赔
消费者秦先生投诉称自己在肥西县上派镇委托某快递公司投递价值6500元的服装至浙江金华,后货物在寄运途中丢失。因未办理保险,秦先生多次要求该快递公司和肥西营业部赔偿,均未得到有效回应。秦先生无奈之下于2017年4月向肥西县消保委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肥西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认真研究了该快递企业《运送服务条款》及原始快递单填写内容,认为该份快递虽未办理保险,但注明货物价值6500元,符合该运送服务条款第四条第3项“快递货物声明价值超过1500元,但寄件人未购买保险的,将按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0元进行赔偿”的承诺,且该条为加粗显著字体提示。消保委立即与该快递公司肥西营业部联系,多次约见,要求按照承诺赔偿。但该快递公司肥西营业部负责人以货物是在浙江金华丢失非自己责任为由,予以推诿,不愿赔偿。
肥西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只好直接与该快递公司上海总部联系,该快递公司提出无证据证明丢失货物价值6500元,予以推诿。肥西消保委遂指导秦先生从服装销售商家处取得当初的销售发票,予以证明。
该快递公司又批示安徽分公司予以处理,经与安徽分公司多次沟通磋商,最后该快递公司启动内部强制措施,强行扣除其肥西加盟商1500元,赔付消费者。消费者终收到赔付款1500元。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本案中该企业服务条款第四条第3项“快递货物声明价值超过1500元,但寄件人未购买保险的,将按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0元进行赔偿。”故快递企业因按照服务条款的约定向客户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六、发卡商家撤场 商场负责善后处理
2017年7月份,长丰县消保委接到赵先生等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在北城某商场内的儿童乐园于活动期间以优惠条件吸引客户办卡消费,消费者纷纷办理了500至1000元的消费卡,总值约1.5万元。后来由于儿童乐园与商场没有协调好有关场地续租手续,儿童乐园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撤场,导致消费者购买的消费卡不能使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县消保委与商场取得联系,在调查了解情况并与商场多次协商后,建议凡是消费者购买的消费卡,由商场给消费者退款或者到商场内指定的其它商家处进行消费。最终,商场采纳了这一建议,使得这一群体的投诉问题得到了解决。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卡侵权纠纷,经营者撤场前应提前30天通知消费者,并妥善处理好卡内余额。消费者在找不到原发卡商家要求退款时,商场应依法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事后再向发卡商家追偿。
案例七、电视机出现屏裂 举证责任倒置维权
2017年9月8日,消费者李先生到庐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称:自己在某商场购买一台液晶电视机,送货后的第二天发现电视机的屏有裂痕,李先生随即向该品牌售后进行了投诉,售后服务人员上门简单查看后开出了“人为范畴,不予保修”的鉴定结果报告,消费者不予认可,要求换货。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到庐江县消保委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庐江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称:屏幕裂纹为蜘蛛网型发散状,怀疑是消费者外力碰撞造成,维修、更换屏幕的3810元费用需消费者承担。消费者认为:自己从未碰撞电视,认为是电视机质量问题,并且该公司出具的报告并非法定鉴定部门报告,不予认可。消保委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向该品牌厂家发出调查函,要求提供商品无过错举证材料,厂家未出具。工作人员向商家指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电视机属于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免费为消费者更换电视屏幕。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是一起电视机出现屏裂引起的消费纠纷,关键在于屏裂是质量问题还是人为损坏,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商家认定消费者人为损坏,与产品本身质量没关系,就必须举证证明,且该证明应由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商家不能举证就要依据“三包规定”承担责任。
案例八、定制门窗有缝隙 图纸不符要担责
2017年9月,消费者沈先生来到市消保委投诉,称在某门窗公司定制了近10万元的高档铝合金窗户,在安装时发现阳台窗户转角处与当初样品不符,转角接缝处存在一定的空隙,要求商家重作,但商家却一直未能解决问题,还导致了工期延误,要求消保委介入调解。
处理过程经结果
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仔细研究了案情,由于涉及门窗制作安装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消保委邀请了合肥市家装消费维权站的两位装饰装修工程方面的技术专家加入到调解队伍中,组织各方共同到消费者家中现场调解。经现场查看,消费者家中阳台有三处L型转角,构成转角接合处的两个垂直面合在一起时中间留有2厘米的接缝空隙,商家表示消费者选用的72型材不同于店面样品展示的65型材,确实存在空隙,但可以用胶条填充,不属于质量问题。技术专家认真查阅了门窗订单和设计图纸,在其中一张细节放大图上发现该转角接缝处两边型材是直接拼在一起,没有标注空隙尺寸,与实际安装的转角成品存在差异。调解人员向经营者解释:虽然产品不构成质量问题,但设计图纸和样品不符,仍需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有要求重新制作的权利。经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重新制作价值约4万多元的阳台窗户,消费者表示同意。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由于消费者购买的定制窗户产品,其质量状况和款式是根据样品和设计图纸来确定,经营者介绍商品时没有对72型材与65型材的差异进行说明,且实际安装的转角与图纸不相符,经营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双方约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重新制作。
案例九、祛痘服务无效 依照承诺退款
朱女士于6月7日在某美容祛痘服务机构以消费分期贷款的方式办理了价值4600元袪痘终身服务卡,经营者承诺“无效退款”。后消费者经过4次袪痘服务,痘痘没有好且皮肤出现发炎、红肿等过敏现象,无法继续接受服务,朱女士要求退款却遭到经营者拒绝。朱女士气愤之下向市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调解,经营者认为其使用的是正规产品,且袪痘服务根据个人体质不同效果有差异,消费者皮肤过敏现象可以采取其它方法继续治疗。调解人员指出:首先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上有“无效退款”的字样;其次虽然经营者用的是正规产品,但消费者可能因体质原因无法适用,经营者的服务不能百分百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也未事先告知消费者存在过敏风险,继续治疗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经营者退还4000元,消费者表示同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美容祛痘服务致消费者人身伤害的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在本案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是合格化妆品,但由于未尽到说明提示义务,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并且根据经营者在广告中做出的“无效退款”承诺,经营者应承担相应退款责任。
案例十、装修公司违约 定制木门退货
消费者张先生在9月份与某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合同金额24200元,包括木门、橱柜等项目,装修过程中消费者发现安装的2套木门颜色、款式与其订的样品不符,且质量看上去存在差异,要求更换木门,但装饰公司以木门型号已经消费者签字确认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组织装饰公司、木门厂家和消费者三方调解,木门厂家陈述同型号的木门在用料、款式、色号上分成很多种,是根据装饰公司的订单型号安装生产,并上门安装,消费者是通过装饰公司订的产品,装饰公司发来订单上未明确注明其它参数,故制作的木门与摆放在装饰公司展厅的样品不一样。装饰公司承认销售人员存在订单记载不全面的失误情况,未能将张先生对木门的购买意见准确详细地告知木门厂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经三方协商,厂家拆除木门,装饰公司退还木门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合同约定不清、不够全面导致实际交付的木门与消费者要求不符的案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由于木门行业的特殊性,一个型号的木门在材质、颜色、工艺、款式上存在重大差别,以消费者所订型号为例:该型号内不同情况的产品价格从800元至8000元不等,消费者以装饰公司内的样品下单,装饰公司就负有将订购信息准确无误地通知厂家的义务,但实际上装饰公司不但未尽到该义务,甚至交付给消费者的是低一个档次的产品,却以格式合同有消费者签字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当然是错误的。
朱文杰:陕建集团总公司办公楼
北门里的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办公楼。原为西北行政委员会建筑工程局办公楼,后又成为建工部五局办公大楼。是20世纪60年代西安“十大建筑”的一个闪光点。由于此楼为西北设计院设计,西北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主人本身就是干建筑的,所以他们的办公楼一定是独树一帜,引领潮流。
在夕阳的辉映下,位于古城墙安远门(北城门)城楼东南方向90米的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办公楼显得格外熠熠生辉。飞檐异角,斗拱圆柱,筒瓦吻脊,旋子彩画……这些具有明显仿古结构的歇山大屋顶民族建筑形式,构成整个L形大楼的绝妙景色,占地面积2181.74平方米,建筑面积7076.21平方米。规模宏大,巍然屹立。
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办公楼位于西安市北大街199号,主楼坐东面西向北大街,和北门遗存的箭楼遥相呼应,被建筑大师张锦秋称为:“一个阶段的代表作”。陕建集团办公楼始建于1953年7月,1954年10月完工。
该办公楼正立面采用通高的方型砖柱和圆柱通廊,枣红色的木制阁门阁窗,青砖墙体,建筑造型采用水平四段作法(中段为主体,两旁为两个侧翼和一个连接部分),古朴典雅、比例恰当、端庄大气。屋脊上的五角星、齿轮、麦穗图案,巧妙的统一触入角檐垂脊上的姿态各异的走兽,反映了当时“社会主义内容、民族形式”的设计主导思想,也反映了强烈的纪念性和胜利者英雄豪情,具有20世纪50年代鲜明的时代特征。同时该办公楼在施工过程中,工艺精良,技术娴熟,特别是青砖墙体,缝格上下、深浅、宽窄一致;大角、阴阳角垂直方正、坚挺,反映了建设者超高的建筑功底,颇受好评,至今仍不失建筑施工的样板工程。该建筑被选入《弗莱彻建筑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列为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08年,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洪青
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办公楼的设计者是我国第一批留法建筑师洪青先生。洪青(1913~1979),又名政新,祖籍安徽婺源(今属江西)人。回国后,曾任苏州宠记建筑事务所、上海建筑公司建筑师,上海美术专科学校图案系主任、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中国西北建筑设计院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中国建筑学会第二至四届理事;被誉为是在西北地区留下最好的现代主义建筑作品的杰出建筑师。
洪青:陕建工集团总公司设计图
洪青:人民大厦设计图
洪青是解放后西安早期建筑师的代表人物,在西安十余年的建筑生涯里创作了许多在国内和国际上都享有极高声誉的作品。1951年洪青响应组织的号召来到了西安进行创业,加入了当时的西北建筑公司(后并入了西北设计公司)。在西安初期,洪青设计了人民大厦、南院门西安市委礼堂,接着又设计了陕西省建工局大楼、人民剧院。同一时期洪先生还参与了钟楼、鼓楼、大小雁塔的修复工程,他还创新性地提出了“修旧如旧”地古建修复原则。由于国庆十周年的到来,洪青的建筑设计生涯也步入了高峰,创作出了一系列风格类型多样的建筑作品,比较典型的有:钟楼邮政大楼、陕西宾馆、华清宫九龙池规划等。他的作品风格多样、形式创新、中西合璧,很多作品已经成为了西安标志性的建筑。
1960年至1979年洪青先生逝世前这一段时期,因为身体的原因以及一系列政治运动的冲击,他步入了建筑生涯的尾声,问世建筑作品不多,可考证的是参与了北京毛主席纪念堂的方案设计。
洪青出身于书香门第、家境殷实,他的父亲是我国最早期的铁路桥梁专家,毕业于唐山路矿学堂,与我国著名桥梁专家茅以升是同窗兼好友。
从洪先生儿子洪涛的回忆文章了解到,在“文化大革命”中洪青先生作为设计院的头号“反动学术权威”被打倒,身心遭到了严重的摧残。经历过二次抄家。抄家时,洪先生的一部分草图和文字手稿被当作罪证被造反派拿走,这些草图也成了他遭受批斗时的陪斗罪证。后来再也没了踪影。第一次搬家在当时被称作“扫地出门”,大量的书刊资料作为废纸变卖或丢弃,这其中又包括相当一部分洪青先生的设计草图和文字手稿。
中国工程院院士、建筑大师张锦秋在1988年3月该办公楼专题学术论证会上指出,大屋顶建筑“反映在西安就是两个代表作,一个是市委礼堂,一个是这个大楼。它是一个阶段的代表作,这是历史。如何对待这栋楼,实际是对历史如何保护的问题”。
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及其前身,无论机构设置、名称如何变化,一直高度重视这一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保护,并采用了多种保护措施,使这一木结构大屋顶建筑得以完整保留。
在经历的68年风雨中,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先后对其进行了3次保护性修缮,主体结构未作任何改动,使得该楼的建筑风格和施工工艺一直成为建筑学者观摩的对象。
曾任陕西建工集团总经理李里丁先生,对我说:对建工集团总公司大楼整体维护修缮。是他任总经理时主持做的,召开西安现代建筑保护研讨会也是他任陕西土木建筑学会理事长时主持做的事情。
我对陕建集团办公楼进行保护性修缮和改造,感兴趣的有三项,首先更换了后加的不符合建筑风格的门窗。现代建筑式样的铝合金门窗和直楞铁窗栅,影响整体建筑风格,因而对这些门窗都进行了更换。
二是更换了长期经日晒雨淋,几个木质大门严重变形,下码头及裙板已腐朽大门。在不改变大门风格的前提下,换成铜制大门,既保持了原有风格,也不惧雨雪侵蚀,更是美观大方。
三是把大门入口处原为两个门柱与栏杆相接,仿制改造为左右对称的两个汉阙。按照传统建筑有一定的寓意,“阙者,空也,缺也”,提醒人们进入单位都应对自己的过错、缺失进行反思。
另外,李里丁告诉我,20世纪90年代时在大楼前安置了两个对称高大雄壮的石狮子。这对石狮子是陕建集团总公司对口扶贫的一个县,捐赠的陕北石狮子。
而2016年在石狮后边安置两座华表,虽然并不高大,但给人如身临北京天安门广场耸立华表的那种仪式感;
我与李里丁早就认识,因为我父亲朱洪泰和李里丁父亲李崇智,是武功杨陵西北水科所的同事,他父亲是工程师,我父亲是水科所模型厂的厂长。1959年我在西安上小学时在西北水科所度过一个暑假,和水科所的一群孩子们嬉戏玩耍了一个夏天,这群孩子中有李里丁的哥哥李里特。
2007年12月6日,我进北京采访过当时任中国农大副校长的李里特,还把他写进我的报告文学《老三届采访手记》之中。为写这篇文章我还采访了李里丁,里丁也是老三届知青,杨陵中学初六六届毕业生,插队武功贞元公社,他哥哥李里特是杨陵中学高六六级学生,插队渭南县固市公社尹王村。他家兄弟四人,全部是知青,可以说是知青之家。可惜李里特于2013年不幸逝世。
我和李里丁从2007年开始相织相交。而且李里丁杨陵中学同学任过《陕西科技报》副社长的张渭笑,杨陵中学同级学友文物专家、铜川耀州窑博物馆馆长薛东星,也是我在铜川市歌舞团乐队的队友。我在写《记忆老西安》第三卷《南院门亮宝楼》一文时还采访过李里丁,他当时已退休,被聘为省政府参事,正好负责重修亮宝楼工程。工程由他曾任过总经理的省建工集团通过招标而承包施工。通过李里丁我了解到亮宝楼如何修旧如旧,而获得新生的过程。
李里丁
李里丁,1950年出生,高级工程师,曾任陕西建工集团总经理,陕西省政府参事,中国建筑业协会副会长,陕西省土木建筑学会理事长,现任中国建筑业协会文化分会会长,西安市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陕建工集团历史辉煌,而今朝更非凡。他们在“十二五”开局之年,就不断取得突破。自2003年以来,先后有15项工程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10项工程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另有130项工程获陕西省“长安杯”,4项工程荣获新中国成立60周年“百项经典暨精品工程”;建成国家级科技示范工程9项,省级科技示范工程181项;获得国家级工法9项,省级工法73项,国家专利6项;创建省级文明工地581个。其中经典工程有西安碑林博物馆石刻艺术馆、西北大学图文信息中心、(境外)——博茨瓦纳大学综合楼等。
陕建工集团连续几十次跻身中国企业500强,最高列全国省级建工集团第2位,仅次于上海。如今陕建工集团已上市,准备冲击世界500强。
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办公楼与华山国际酒店
特别是这座命名为“华山国际酒店”陕西建工集团综合楼,就建在这西安“十大建筑”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办公楼紧南边。华山国际工程公司是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的涉外名称,其实就是一家子。楼一盖好就惊艳四方,尤其是楼上层的重檐攒尖顶的安远阁,以及铜质鎏金如市中心钟楼顶上的宝顶,借用传统建筑元素,楼下半部融入现代建筑,又给人一种现代建筑的新颖,活力和美感,格外引人注目。
读了李里丁撰写《陕建集团总公司综合楼规划、设计、管理和施工特点初析》一文让我进一步了解到,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综合楼(华山国际酒店)工程于2009年8月20日破土动工,仅用了十四个月时间,于2010年10月23日竣工并实现开门营业。为陕建集团总公司成立六十周年献了一份大礼。
因为建工集团总公司老办公楼南面是1955年建成的建设标准较低的旧家属楼和招待所,已不相适应西安现代化的城市建设要求和标准,加之临街的这些门面房紧靠红线,需要后退20米,扩展增加北大街城市交通人流及绿化空间。所以在北邻的陕西建工集团老办公楼与南接和平电影院之间建设一座建工集团总公司综合楼即华山国际酒店。成为进入新世纪,提升美化西安这座丝绸之路起点、世界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现代化的国际大都市地位的重要措施。
加之建工集团总公司这些年的飞速发展,连续九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已具备了一定经济实力的坚强支撑。真正是东风浩荡,万事俱备,时不我待。
于是。华山国际酒店的设计舍弃了高容积率的效益,降低了建筑密度,在有限的空间里留下了一个近千平米的花园,增添了城市的绿色和生态文明。沿北大街的部分后退20米,又让出了一个1240平米的城市广场,在拥挤的闹市 为市民提供了休闲活动的空间。
对综合楼(华山国际酒店)设计做了最后的定位:以综合楼沿北大街、西七路设五层围合裙楼,东部设九层塔楼,均以现代风格为主,优美、典雅中隐含着传统的气息;裙楼转角处在大街十字的显耀位置,设清式八角重檐攒尖顶,稳重、大气、华丽,是整个建筑造型的点题之处,八角阁也称安远阁,为清式建筑风格,外形似曾相识,但又别具一格。
其中亮点最重要的是新建的华山国际,北与建工集团总公司办公楼,珠联璧合,相映成趣,南与和平电影院这座被誉为50、60年代西安“十大建筑”,并列入西安近代文物保护单位携手连接,形成了一道奇异的风景线,一道今古融和,雍容华贵,魅力独绽,让人心驰神往的,堪称优秀经典的建筑群。“华山国际”很快就获得2011年度国家级最高大奖鲁班奖。
如今,我们沿北大街一路南行,途经明代西安城墙北门的安远门、建工集团总公司办公楼、和平电影院、报话大楼、人民剧院,南接钟楼邮电大楼。西安“十大建筑”独占半壁江山呀!如此说来,北大街在西安城市现代建筑上独领风骚。
我是2012年2月7日参加被列入“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西安城墙》编辑工作会议时,走进华山国际酒店的,我当时任《西安城墙》文化卷主编,当时在华山国际酒店我上上下下跑了一圈,从内到外,观览了一番,可以说此座大楼的精美和华丽,给了我极大的震撼。
其实,当年社会上普遍认为,大屋顶是没落的封建主义,大柱廊是腐朽的资本主义,而像西安的陕西省建筑总公司办公楼这种风格的大屋顶、大廊柱式的大楼,能够不被“文化大革命”的“破四旧”给毁掉,确实难得。这是一种城市精神和品格的反映,并一直被西安人民认可,最终形成了西安城市规划,以及建筑设计理念的统一和传承有序,独异于人,与千篇一律的,缺乏地域民族传统特色,缺乏历史文化内蕴的有些城市建筑,拉开了距离,而这样的能体现城市精神品格内涵的优秀城市建筑,才会“凝固成音乐”,成为能留传后世的史诗性建筑,因而不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