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重整江苏顺通建设集团、南通市众发建筑劳务、东顺创贸易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日,本院根据如东县中小企业互助协会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担任顺通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4年7月3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顺通公司管理人要求南通市众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如东顺创贸易有限公司与顺通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申请。2024年7月25日,任某作为出资额占顺通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本院提交重整申请书,以顺通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等众多无形资产,且目前仍留用了顺通公司原有的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在全国多地及海外的多家分公司仍然存续,具有挽救希望,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
本院查明: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被申请人顺通公司注册成立于1989年10月31日,注册资本30118万元,登记股东6人,任某为股东之一,持股比例15%,认缴出资额4517.7万元,其认缴出资额占顺通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本案中,债权人如东县中小企业互助协会申请对顺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裁定受理且尚未宣告顺通公司破产,现任某作为出资额占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本院申请重整,其主体资格适格。
二、债务人的基本情况。顺通公司成立于1989年10月31日,注册资本30118万元,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土木工程建筑施工;水电、工业设备、消防设施工程安装;市政、交通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起重设备安装、拆卸;民房拆除;国内建筑劳务输出;铝塑(金属)门窗制作、安装;建筑材料、铝合金、塑钢型材、木材、钢材、五金、交电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除外);通信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债务人的资产及负债情况。
(一)资产情况:1.无形资产。顺通公司于2005年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另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资质,并通过有关认证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货币资金。管理人账户目前仍有数额较大的资金。3.固定资产。顺通公司有房产49处、车辆12辆及其他实物资产,截止目前,管理人仍在进一步查明中。4.对外投资。顺通公司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及合作开发项目。
(二)负债情况:截止目前,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一千余笔,债权审核工作仍在继续进行中。
四、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顺通公司除固定资产外,还拥有 有大量无形资产,2005年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 书,可承接建筑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 业务,该特级资质于2023年底成功续期。目前,如东县仅有两 家建筑企业具备该资质。此外,顺通公司还拥有多个建筑业相关资质。上述无形资产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五、债务人具备重整条件:破产清算程序中留用了顺通公司原有的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在全国多地及海外的顺通公司多家分公司仍然存续,可保障重整顺利开展。
本院认为,顺通公司及上述合并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顺通公司具备众多工程承包资质,公司原有的部分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仍然在岗,从业务承接和人员管理层面来看具有一定的营运价值,有挽救的可能及重整价值。若对顺通公司及合并破产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必会导顺通公司各类工程承包资质无法发挥价值,公司品牌价值消失、人员失业等问题。综上,对任某的重整申请,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2024年8月15日起对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市众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如东顺创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