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移送破产审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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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不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质效,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与获得感,彰显人民法院发挥审判执行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成效,自2020年度开始开展主题案例年选活动,首个年选主题为——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效,获评的十个年选案例将在“上海松江法院”微信公众号平台陆续发布。
本期,我们听执行法官
“执行转破产”的故事
01
基本案情
自2015年始,松江法院陆续受理了上海振兴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上海瑞斯乐复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乐公司”)、欣狮铝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狮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600余件,案件类型涉及劳动争议、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总标的额达3亿余元,其中涉及员工500多人。
执行过程中,松江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线下查控等执行措施,发现三家公司除了登记在瑞斯乐公司名下房产外,已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通过移送破产审查的方式处理三家公司的债权债务,更能平等保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法院决定将该三家公司合并移送破产审查。
松江法院在执行中也发现,该三公司在股权结构上存在关联性,三家公司人格、财产均高度混同:
(1)人员高度混同
三家公司实际控制人系同一人,企业人员共用,仲裁委曾在劳动仲裁案件中认定三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2)财产高度混同
三家公司经营地址相同,经营过程中设备混合交叉存放、无法区分,财务审批由同一人负责,资金统一调配,代收代付情况明显。
(3)业务高度混同
三家公司均围绕铝合金开展经营,对外签订合同共同盖章,业务范围严重交叉、混合。但三家公司的主要资产——厂房却登记在瑞斯乐公司名下,如对三家公司的债权债务分开处置,对振兴公司、欣狮公司的债权人严重不公。
故此,松江法院参照“实质性合并破产”的思路,将三家公司同批次移送破产审查。
02
审理情况
2019年5月,松江法院商事审判庭经审查并根据相关债权人申请,分别裁定受理振兴公司、欣狮公司、瑞斯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上述三公司的共同管理人。2019年9月2日,法院宣告三公司破产。
根据三公司共同管理人对三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申请,松江法院组织利害关系人听证,于2019年11月20日裁定对三公司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程序审理。利害关系人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不服该裁定,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申请复议。上海三中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驳回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的复议申请,维持松江法院裁定。
2020年6月2日,松江法院裁定确认对欣狮公司、瑞斯乐公司、振兴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后三公司共同管理人作出《上海振兴铝业有限公司、欣狮铝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瑞斯乐复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相应分配明细表,第一顺位、第二顺位债权受偿率100%,第三顺位普通债权受偿率1.92%。上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分配明细表经债权人会议非现场表决通过,后各债权人依据该方案进行了受偿。
03
典型意义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比较普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3条规定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此即“执行转破产”制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17年制定《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推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
在破产过程中,如果几家企业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企业财产成本过高、企业之间滥用关联关系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形,可以对这些企业实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明振兴公司、瑞斯乐公司、欣狮公司在股权结构上存在关联性,三家公司人格、财产均高度混同,而三公司的主要财产——厂房却登记在瑞斯乐公司名下,如果对三公司分别清算,将造成对另两家公司债权人的不公。
故此,法院在移送破产审查时将三公司同批次移送,并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的相关情况向破产审查部门做了详细告知,推动了“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适用。最终三公司的财产得到公正、高效处置,债权人债权得以公平受尝,尤其是劳动债权受尝率达90%以上,实现了案件审理的“三效统一”。
案号:(2016)沪0117执5122号等
(2019)沪0117破13号
执行法官:白志中,执行法警:徐晴
破产审判法官:刘海东、虞增鑫、李琛
编写人:王晨旭
办案 ? 手记
白志中 松江法院 车墩法庭法官 原执行局法官
“执转破”程序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本案通过“执转破”,对股权结构存在关联性的三家公司合并移送破产审查,在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后,积极变现企业资产,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债权人的权益、企业职工的权益得到维护。通过“执转破”工作机制,将“僵尸企业”通过破产程序清出市场是净化市场环境的重要途径,也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方法。
虞增鑫 松江法院 车墩法庭法官
人民法院根据关联企业成员间人格混同程度、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高低、是否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松江法院组织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后,综合各方陈述和证据裁定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利害关系人一方不服上诉到上海三中院,三中院经审理维持本院裁定。三公司适用实质合并破产保障了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实现实质正义。
王晨旭 松江法院 执行局法官助理
本案主要突出执行转破产过程中对于涉案三家公司如何认定股权结构存在关联性,在确认三家公司在股权结构上存在关联性的基础上,参照“实质性合并破产”的思路,将三家公司合并移送破产审查。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文字|王晨旭
责任编辑|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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