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广西!4000万土地退款定向“蒸发”?法院执行遭遇“空仓”-中国国库有多少钱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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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河池市民韦方波向媒体求助,称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自己一大笔钱,很多年了都没有归还。
据韦方波了解,这家公司有4000万放在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的国库里,但一直拿不出来……这背后究竟有何隐情?
记者在河池市宜州区见到了韦方波。
他告诉记者,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向他借钱,到2015年4月,已经欠他1520万元。据韦方波了解,虽然那家公司有4000万元在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国库里,而且经过广西各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一直未能执行成功。
当事人韦方波:
高院裁定下来之后,我多次跑了执行法院,法院那边的答复就是说对方是政府,可能还不怎么好执行。
为何一家公司会欠韦方波个人如此多钱呢?这家公司为何又有4000万元在政府国库里呢?而这笔款项法院又为何迟迟不能执行到位呢?
事情还得从5年前一次拍卖会说起。
2014年1月17日,广西鸿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正规土地拍卖手续,拍下当时县级宜州市的YC2012-24号宗地的使用权,含拍卖佣金共计1.24115亿元。
当事人韦方波:
鸿兴公司遇到困难,就找我借钱了,他(蔡某宗)说,要买一块在宜州区的地,就说是要建五鸿公司的总部,然后我就把这个款项借出来了,当时借的本金是1500多万元。
广西鸿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蔡某宗是五鸿公司的法人代表。
韦方波说,为了筹措资金,蔡某宗找到他,以五鸿公司的名义向他借款。双方谈妥了借期内按每月2.5%的利息及0.5%的违约金计付,韦方波一共借了1520万元给对方。
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的约定,竞得人,即鸿兴公司要在2014年4月17日之前将该宗地成交价款缴清,并与国土局签订合同。
然而直到2015年,鸿兴公司只交纳了包括2000万元保证金在内的6000万元土地款。韦方波说,由于鸿兴公司买这块地钱只交了一半,也等于也就是违约了。
鸿兴公司土地流拍
韦方波起诉申请保全债权
由于在规定时间内交不够土地款,鸿兴公司的土地拍卖行为无效,政府有权收回土地。
了解到这个情况之后,为了保障能顺利及时收回自己借出去的1520万元,韦方波立马向住地,即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当事人韦方波:
我是(2016年)1月19日提出保全,就是申请由法院来保全,为了确保我这个债权能够实现,到时你诉讼一审就是半年,半年下来以后,这个钱万一政府已经退给他了,那就麻烦了。
虽然韦方波采取了诉讼和保全等方式维权,但是事情却没有按照他的想法顺利进行。
2016年1月19日,金城江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了宜州YC2012-24号宗地的使用权。
2016年3月2日,宜州国土资源局向一审法院出具《关于协助执行查封YC2012-24号宗地的处理意见函》,认为鸿兴公司未能足额交纳土地价款,国土局也尚未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办理土地使用证给鸿兴公司,该宗地仍属国有资产,无法协助法院查封。
随后根据韦方波的申请,2016年3月7日,金城江区法院作出裁定,冻结宜州市国土资源局应退还鸿兴公司土地款项中的1800万元(含利息)的裁定。
然而,这一纸裁定并没有起到效果。
2016年3月14日,宜州国土资源局再次回函称,根据鸿兴公司及合伙人的申请,并经当时的宜州市政府的批准,已经办理了退款手续。得到这笔钱的,是鸿兴公司的两名合伙人王某勇和梁某伟。
当事人韦方波:
几千万资金,这个不是简简单单的那两个合伙人,写了一个白条,说收到这个钱,没有通过银行就转过去了。
根据宜州国土局的说法,在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已经查封了鸿兴公司账户的前提下,宜州市国土局退还了鸿兴公司剩余土地款,只不过这笔款并没有打进鸿兴公司账户,而是退还给了鸿兴公司和蔡某宗的另外两个合伙人。对此,韦方波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高达4000万的土地退款,为什么没有按照财务制度,原路返还给土地拍卖方公司,而是转到了其他人手里呢?有关部门为什么会采取这样的返还方式呢?
带着疑问,5月28日下午,记者来到河池市宜州区自然资源局,见到了时任宜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所所长唐华波。
他告诉记者,当时为了拍下这宗土地,五鸿集团公司法人蔡某宗,以及王某勇、梁某伟两人,与五鸿公司的子公司,即鸿兴公司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开发宜州这宗土地,蔡某宗、王某勇各占该项目35%股份,梁某伟占30%股份。然而,让大家没有想到的是,由于资金不到位,最后导致了拍卖到的土地“流产”了。
河池市宜州区自然资源局土地交易所所长唐华波:
我们当时已经陆陆续续收到全国各地的法院查封函来对蔡某宗母公司,不是子公司,母公司来查封了,我们觉得这个不是办法,后来我们就出了一个汇报给政府,我们觉得该取消就取消了。
巨额退款未退回鸿兴
国土局请示政府另做处置
因为鸿兴公司没有缴清土地成交价款,国家收回已拍卖土地,并没收鸿兴公司已交纳的6000万土地款中的2000万保证金。按照有关规定,剩余4000万土地款应该退还鸿兴公司。然而,这笔4000万的土地退款,却因为退款方式起了风波。
河池市宜州区自然资源局土地交易所所长唐华波:
假如说当时原来我说的,如果能够按照正常程序走的,把钱退到鸿兴公司,那肯定是最好的,但是刚才我说的最主要当时的原因是什么,鸿兴公司欠了很多钱,它的账户,鸿兴的母公司所有的账户,在宜州的账户全部被查封,最主要是这个问题。
2016年1月5日,王某勇、梁某伟、蔡某宗三人以鸿兴公司名义,向宜州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关于放弃土地拍卖竞得资格和退还地价款的申请报告》,报告称因为公司出现经济困难,无法交纳剩余地价款,申请放弃该宗地的竞得资格,同时为减少合股人王某勇和梁某伟的经济损失,请求国土局退还除保证金外的4000万元地价款,其中3100万元转到王某勇所在的广西高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作为另外一块土地YC2014-7号的地价款,剩余900万元转账给梁某伟。
河池市宜州区自然资源局土地交易所所长唐华波:
本来按照当时他们达成的协议,我们也可以办退了,但是我们比较稳妥,因为我觉得事情太大了,这钱数额比较太大了,我们还是觉得要报政府,因为我们自己觉得我们到时候国土局承担不了这个责任,我们就最后按照程序走了一个程序。
2016年1月8日,当时的宜州市国土资源局向宜州政府递交《关于取消广西鸿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YC2012-24号宗地中标资格的请示》,将3100万元转给王某勇所在的高佬房地产公司,900万元转给梁某伟。
河池市宜州区自然资源局土地交易所所长唐华波:
我们当时打了一个报告给政府取消交易,这里是市领导签字,这是政府办的主任签字,这个是区长签字梁宁区长签字,元月11号。
用唐华波所长的话来说,2016年1月11日,是一个凑巧的日子。
法院发来调查函
国土局称退款已冲抵债务
正好这一天,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向宜州国土资源局出具了案件《调查函》,但唐华波称,当天他并没有收到法院的调查函。
河池市宜州区自然资源局土地交易所所长唐华波:
真的无巧不成书,就是在元月11号的法律文书开始来了,但是文书我还没得,我们这里文件有个程序,给办公室,办公室批转,批转到我们下面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拿给我已经是(元月)十八、十九号的事情了。
韦方波二审代理人葛展翅表示,他们肯定不认可这种说法,“按照规定,我们送达给他的工作人员的时候,就视为我们送达给他了,至于他工作人员转达不转达给他的相关领导,那我们就不懂了。”
唐华波所长表示,由于宜州政府在2016年1月8日同意了国土资源局关于取消鸿兴公司宗地中标资格的请示,王某勇、梁某伟分别得到3100万和900的收条,并以此冲抵了他们另外的地价款和手续费。
河池市宜州区自然资源局土地交易所所长唐华波:
相当于冲抵债务,3100万作为一宗地,400万也是作为另一宗地的价款,500万是为他办理手续,就是另外那宗地开工手续的费用,还有当时我们为了稳妥我们搞了一个承诺书,承诺是你王某勇你必须承诺我们要这样处理给你,今后有什么法律问题你自己要承担。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出让收支金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可这笔四千万的土地退款,宜州相关部门未能直接退给鸿兴公司,而走了一条曲折的退款路线。最后的结果是,有两位鸿兴公司的合伙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而作为债权人的韦方波,尽管有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却与这笔退款擦肩而过。
记者对话唐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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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这边作为交易所为什么没有走正常程序呢?
它最主要一点是什么,是当时王某勇担心什么,担心这个钱,因为我们要退出来,必须要退到这个鸿兴(公司),鸿兴(公司)账户当时已经到处被查封。
他担心什么?
担心我这个钱,如果你政府最好是直接退给我,帮我冲抵,假如说退到鸿兴公司,有可能就拿不出来了,就再退不出来了。
就是说你按照他们的意愿这么处理,但是咱们作为政府部门,这个程序是不是走得(不合适)?
当然,我说肯定的,按照正常的程序的应该是退(给鸿兴公司),但是在法律上当时我们也咨询过法律的部门,法律的意见,他说在法律上面是可以这样冲抵的,债务是可以这样冲抵的。
韦方波的代理律师并不认可这种说法。
代理律师:
国土局涉嫌帮企业躲避债务
韦方波二审代理人葛展翅表示,按照财务制度,款从哪里来,就退回哪里去,这是财务最基本的原则,这笔款项宜州市政府没有这样做,宜州国土局和交易所也没有这么做,“我们认为是明显规避法院的执行,帮助某些企业逃避债务,我们想不通的是,我们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我们的权利,现在高院也裁定了,但是我们的权利也没有得到保护。”
当时的宜州市土地交易所对4000万元退款进行债务冲抵后,就法院做出的查封土地和冻结资金的民事裁定提出书面复议。
2016年3月31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进行听证审查,案件承办人两次赶赴宜州财政局及国土资源局调查案情。期间,宜州国土资源局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材料即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在法院冻结之前处置了这4000万元。因此驳回了宜州市国土资源局在保全阶段的复议(异议)申请。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宜州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的这笔退款和冲抵操作,法院不予认定。
对于法院的裁定和执行要求,2016年5月30日,宜州国土局作出《情况说明》,称涉案地价款已于2015年4月上缴国库。韦方波认为,既然涉案地价款已上缴国库,财政局又没有处理,那这笔钱肯定还在国库。因此,2016年9月12日,韦方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莫希甜:
我们法院认为款项是应该还在财政局的国库的账户,他们所说账已经平帐过了,没有这个款项了,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认为是不够充分的,理由不够充分的,为此我们才作出执行裁定。
法院强制扣款
韦方波被告上法庭
2016年11月7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并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宜州国土资源局及宜州财政局,但两个部门均不服裁定,随即将韦方波告上法庭,双方进入异议诉讼程序。
河池市宜州区自然资源局土地交易所所长唐华波:
我们为了冲抵合不合规合不合法,我们跟财政局当时也是对接了很多次,在财政那边已经作数了,刚才我们说冲抵的3100万,我开单子过去给财政局,说这个钱3100万交清了,我们开票给他,由我们这做财务上的调账嘛,这个钱交清楚了,这宗地交3100万,他交钱了,那(宗地)3100万(欠款)他就没有了。
高院裁定国土局无权处置退款
韦方波可依法维权
2018年,韦方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高院裁定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全额实行彻底的两条线管理,土地交易所作为宜州国土局的下属单位,并无支配土地出让金的职能。换言之,本案中土地交易所收取的鸿兴公司土地保证金和土地价款6000万元在上缴国库后,土地交易所无权管理支配,应该由宜州财政局管理。
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相关执行案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宜州财政局没有对该4000万元应退回给鸿兴公司的款项作出过任何处分。韦方波可据此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请求维护合法权益。
韦方波二审代理人葛展翅:
宜州国土局采用不正常的退款方式,维护了其他公司的权益,我们的权益谁又来维护?一笔1500多万的借款,折腾几年下来,现在连本带息也差不多到3000万了,如果还继续这样折腾下去,那么欠款的本息就不断增加,那么这个增加的部分谁来承担。
韦方波说,截止2019年初,五鸿公司欠他的款项,算上利息和违约金,已经从1520万元,增加到了2890万元。2019年1月2日,韦方波根据广西高院的民事裁定,再次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根据韦方波的申请以及高院的裁定书,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向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扣留应由政府退回给被执行人鸿兴房地产公司土地出让金4000万元中的2890万元,但却迟迟没有收到正式回应。
记者来到中共河池市宜州区委宣传部,宜州区司法局副局长潘文告诉记者,他们今年1月收到金城江区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当即就提出了异议。
法院再下协助执行通知书
宜州区政府提出异议
河池市宜州区司法局副局长潘文:
我的异议是这样的,因为法院他要求我们协助执行的时候,我们认为这个款项已经不在我们的账户了,也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我们不是被执行人,我们是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这一块,它那个处理法律程序有一些不同的,一个就是我们可以提出异议,那异议期间他肯定是不执行的。
潘文副局长认为,从财务制度上来看,债务冲抵是可行的,在法院查封之前,那笔钱已经不存在了,所以宜州区政府不可能协助执行。
记者对话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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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的通知,咱们之前的自己处置款项的操作是不是说违反了这个,这个我认为只是一个瑕疵。
这怎么说瑕疵?
但是事实上我已经付了,而且我付的话,其实钱已经出去了,这是事实。事实是事实,我们说法律。
就是说,法律上我认为,我们说从法律上的理解,那我就是一个互相抵消。
您认为这个没有违规是吗?
不,我认为没有违规,我们就是这样认为,但是最终还是以法院的裁决为主。
从今年1月宜州区政府接到协助通知书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好几个月。潘文副局长表示,因为此前在进行机构改革,导致他们一直未能办完异议手续,接下来他们将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此事。
河池市宜州区司法局副局长潘文:如果拖到最后,拖到明年,又会产生800万元左右的利息,这逐年累加的利息,到时候最后是谁来买单?
记者:这是法律有规定是怎样就怎样的嘛,意思就是说如果说最后就是一个裁定的结果,咱们这边还是要退回那个钱,这一笔费用也是你们来支付是吧?
河池市宜州区司法局副局长潘文:这个按法律规定,如果他说确实是我们付,那我们按法律规定支付,如果那利息的东西,它可以商量的,那多少,他再谈那是另一回事,那是当事人自己的处分,对吧。
法院称案件复杂特殊
将依法进行审查
目前,虽然高院已经作出民事裁决,但因为涉及到的部门存有异议,所以依然无法执行到位。金城江区法院称,如果宜州区政府依法提出异议,他们将会按照法律规定立案进行依法审查。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莫希甜:
因为我们也想确认一下,它真正提不提(异议),不提我们可能也要经过汇报,因为这个案件的复杂性特殊性,我们也要准备整个院里面的审委会讨论以后,然后逐级汇报。
兜兜转转好几年,案件再次回到原点,对于可能再次面临的异议诉讼,韦方波表示很失望。
当事人韦方波:
我自己肯定要尽我最大的努力就是说依法维权。如果就是说媒体也好,法院也好,我要逐级往上走。
广西高院裁定写得非常明确,韦方波可以据此维权,但因为协助执行的对象是政府部门,导致法院陷入无法执行的尴尬境地,韦方波究竟能否拿到钱目前还是未知。
对话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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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的对象是政府,这个就给法院出了一个难题,我们采访中法院确实也说这个是有复杂性的,有难度的,您怎么看待这个现象?
执行难是我们国家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现在我们建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具体到我们的一些案件来讲,一些处置来讲,要认真考虑法院的意见,不要给法院造成执行难的困难。所以我们政府在一些重要的或者是敏感的,关系到老百姓民生或者是一些债权债务或者是土地问题资金的处理问题要非常的慎重。多听听多看看法院的意见,不要盲目地签字,盲目地处置,这样造成一种社会的不公,同时也给法院的执行难带来一定的难度。
黄健:法治政府需依法办事
司法公正是最后防线
黄健表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组建,是为了更好地统筹协调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政府的建设是关键。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政法机关的努力目标和明确要求,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具体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就需要各级政府和各级法院共同努力,让司法公正惠及到每一位当事人。
记者目前了解到,2019年5月30日,韦方波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继续执行申请书,表示愿以土地或等额现金作为担保,请求法院继续执行。 6月5日,宜州区人民政府向金城江区法院正式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正在进行异议审查。此事后续结果如何,我们将持续关注。
来源: 法治最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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