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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增设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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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增设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9月14日消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具体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可经由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进口。
增加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增加无锡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无锡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开始承担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