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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管理(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人)

Jack 0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以及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人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1. 私募基金经理和管理人的区别
  2. 私募管理人有哪些
  3.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设立运营中应该如何防范风险?
  4. 如何进行私募基金风险管理

私募基金经理和管理人的区别

私募基金经理是管理和经营私募基金的人。

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资金量比较大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目前在我国对私募基金还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处于半地下半公开状态,私募基金从业人员都渴望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希望可以帮助你。

私募管理人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坏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资产的水平,因此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做出严格限定,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的机构才能担任基金管理人。

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有不同的规定,一般而言,申请成为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要依照本国或本地区的有关证券投资信托法规,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私募基金公司是否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及良好的信誉,是否具备经营、运作基金的硬件条件、专门的人才及明确的基金管理计划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设立运营中应该如何防范风险?

近年来为数不少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野蛮生长,暴露了这些企业在风控制度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为此,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企业风控管理提出严格要求,协会以此为依据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为管理人在风控制度制订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指引,《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则为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方面的风控制度提供了更完善的指导意见。一套好的私募基金制度实际上就相当于基金管理人的一个员工手册,它的内容不需要那么多,但是它一定是可实施的、可执行的。因此,本文拟就管理人所须具备的各项风控制度的主要制订依据和制订要点进行逐一梳理,以期对需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申请机构和管理人提供一些参考,希望今天的分享对管理人建立健全风控制度有所助益。

一、运营风险控制制度

1、主要制订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2、制订要点

(1)列明风控的“五性”原则,即:全面性、审慎性、独立性、有效性和适时性;

(2)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架构,包括相应的部门和人员配置;

(3)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与业务隔离制度;

(4)为各部门设置合理、明确的授权、分工和职责;

(5)建立贯穿于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环节的授权控制制度(包括授权标准和程序);

(6)建立风险监控及责任追究机制。

二、信息披露制度

1.、主要制订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2、制订要点

(1)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2)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3)明确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如: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等;

(4)规定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5)明确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流程、渠道、应急预案及责任;

(6)规定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7)“四不”原则:不虚假、不隐瞒、不误导、不遗漏;

(8)“四性”要求: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三、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1、主要制订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2、制订要点

(1)明确相关交易记录/档案的管理部门和责任人;

(2)明确交易记录/档案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投资决策、交易记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项目(搜索、初审、立项、尽职调查和投后等阶段)和涉及内部控制活动等的记录和文件资料;

(3)确保交易记录/档案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4)明确不同类型交易记录/档案的保管期限;

(5)秘密级别、借阅利用、档案的统计鉴定、移交和销毁等事项。

3、说明

协会要求所有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均须具备本制度。但我们理解,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外,其它类型的私募基金并无每日交易记录。因此,我们认为,其它类型的基金管理人(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用《档案管理制度》等类似制度来代替《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以满足协会要求和管理人日常经营需要。

四、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1、主要制订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2、制订要点

(1)明确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流程;

(2)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即以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的基础;

(3)建立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机制,坚持公平交易规则;

(4)建立财产分离制度,即严格分开管理自身财产和基金资产;

(5)信息保密制度,即隔离不同基金管理团队所持有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

(6)《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1]。

五、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1、主要制订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2、制订要点

(1)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2)“量体裁衣”,即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3)明确风险类型包括市场风险、设立和募集风险、管理风险、投资者流动性风险和基金财产的其他风险;

(4)市场风险:政策因素、经济周期因素、利率因素、购买力因素等不可控的因素;

(5)设立和募集风险:基金设立或募集的架构存在瑕疵,或募集失败;

(6)管理风险:情势变更、投资判断失误以及申请人不可预知的客观因素;

(7)投资者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无法转让基金受益权而导致的风险;

(8)基金财产的其他风险: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权益产生影响的法律风险,基金非正常终止,投资项目的流动性风险,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金融危机等其他不可预知的、超出其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六、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1、主要制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2、制订要点

(1)仅能向特定数量的合格投资者募集;

(2)明确合格投资者(含单位和个人)须具备的条件;

(3)列明可被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

(4)明确不变相进行公开募集;

(5)列明合格投资者(含单位和个人)须提交的文件;

(6)合格投资者应填写《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7)每隔三年对投资者资格进行重新审核。

七、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

1、主要制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2、制订要点

(1)明确仅向拥有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介;

(2)明确不向非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明确不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4)规定推介材料的具体内容;

(5)保证推介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并应与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致;

(6)明确管理人及其员工的禁止推介行为;

(7)明确管理人及其员工的禁止推介媒介。

八、私募基金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1、主要制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2、制订要点

(1)明确募集对象、募集流程、募集原则、募集账户,以及募集完成后的基金备案和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等事项;

(2)明确不侵占基金财产和投资人资金、不进行内幕交易、不规避或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不非法拆分转让等);

(3)严格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4)保存募集文件(自基金清算终止起至少10年);

(5)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并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6)募集流程: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7)募集原则:资金优先、时间优先、有权拒绝投资申请;

(8)规定投资者如实填写调查问卷以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9)明确《风险揭示书》的内容;

(10)明确投资者应确保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九、公平交易制度

(仅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主要制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2、制订要点

(1)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及其内部的组织结构;

(2)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健全投资授权制度,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建立系统的交易方法;

(3)隔离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4)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制度,以及相关记录制度;

(5)及时汇报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关控制和改进措施,披露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十、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仅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主要制订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2、制订要点

(1)明确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和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的基本原则:合法合规、防范利益冲突、(员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

(2)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3)明确申报内容与申报流程;

(4)规定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的禁止行为;

(5)明确违规处理方式。

结语:无论从合法性(即满足监管机构对管理人的要求)还是从内部治理(即管理人的日常经营活动)的角度来看,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风控制度对管理人而言都是非常必要的。当然,仅仅建立一整套风控制度是远远不够的,管理人还应配置与风控制度相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并在运营、管理中真正实施风控制度,根据实际运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风控制度,这样才能实现风控制度的有效运转,确保企业合法、规范运行。

如何进行私募基金风险管理

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渠道来控制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

1)合同制约,即事前约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是所有商业活动都会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风险规避措施。

2)分段投资,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有效控制风险,避免企业浪费资金,对投资进度进行分段控制,投资资金的划拨要按照项目进程分阶段进行,而不要一次到位。

3)违约补救,即在项目投资初始时期,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接受少数股权的地位,而项目公司管理层控制大多数股权,但投资方可以与项目公司签订一份投票权协议,以保持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的特别投票权。

4)股份比例调整,即在项目投资中,私募股权基金运用复合型的金融工具,如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附认股权债券或其组合等,进行投资中的股份比例调整,从而降低自己的风险。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