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春节倒计时,你仍有传票未拿走!-茜诺酵素多少钱
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共计开庭公告32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2017年1月23日(第十五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浙0111民初9990号
杭州富阳宁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青云桥村青云桥17号):
本院受理原告徐国卫诉被告杭州富阳宁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杭州富阳宁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预付购车款30 000元,并双倍支付违约金60 000元,合计90 000元;2、判令被告李栋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4日下午14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何建胜、徐思宇
联系电话:0571-5883516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6)浙0111民初9218号
蒋忠孝(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湖塍村东营头):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王翔、富阳永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永祥、蒋忠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王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9982.97元,支付截止2016年10月20日的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43877.87元,合本金共计543860.84元。并按2015年10月21日合同编号为浙民泰商银保借字第DK050615001837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从2016年10月2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判令被告富阳永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永祥、蒋忠孝对上述1项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2016)浙0111民初10916号
金国华(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三合村江家):
本院受理原告俞永军诉被告金国华、戴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俞永军起诉要求:要求被告归还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法院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吴翰佩
(2016)浙0111民初9426号
汪苏英(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南路19幢)、
姜张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路):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汪苏英、姜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请法院要求:1、被告汪苏英归还借款本金3999995.05元,并支付至2016年10月12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172533.66元。并按月利率11.93‰支付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被告姜张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27日14:30(遇法定假期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张国其
联系电话:0571-5883563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6)浙0111民初10143号
马玉娟(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大庄村高坞里):
本院受理原告方满全诉被告马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方满全诉请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欠款15 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27日14:00(遇法定假期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6)浙0111民初11010号
周建平、金杭忠(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紫铜村紫沙):
本院受理原告章立刚诉被告周建平、金杭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章立刚诉请法院要求:1、两被告归还借款40 000元;2、两被告支付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3、原告有权就上述款项对被告周建平提供的抵押物(浙ABH381车辆)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27日14:00(遇法定假期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163号
池宇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木桥头村富民路):
本院受理原告羊淑英诉被告池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7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唐承飞
联系电话:0571-58835179
(2016)浙0111民初10723号
徐胜宇(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风弄18幢)、
吕水红(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城南街道中环南路):
本院受理原告孙迪飞诉被告徐胜宇、吕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徐胜宇归还借款本金64000元,支付从2016年4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7680元及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徐胜宇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3、判令被告吕水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第1、2项款项对被告徐胜宇提供的抵押物(浙F290XJ车辆)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合计74680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金叶群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2016)浙0111民初9174号
俞晓清(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亭山村新农村)、
叶永茂(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平路136弄5号)、
钟震宇(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青云弄2号)、
俞晓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亭山村新农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和支行诉被告俞晓清、叶永茂、钟震宇、俞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俞晓清归还借款本金295547.32元,利息1654.23元(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自2016年11月2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第十五条违约责任计付罚息、复息(利率均按月利率13.06875‰计算);2、被告叶永茂、钟震宇、俞晓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6)浙0111民初10132号
邵华(富春街道秋丰村石塔上):
本院受理原告杜玉珍诉被告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邵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1000元,并支付以本金12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6)浙0111民初10729号
王星遥(富阳区虎山社区虎山路13幢)、
边可静(富阳区山基村):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成诉被告王星遥、边可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5日至款项付清日止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5日的利息为24000元);2、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6)浙0111民初字第9275号
傅永源(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新和村):
本院受理原告俞友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10000元整,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6日09时0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一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
联系人:章华海
联系电话:0571-5883517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法院城南法庭
(2016)浙0111民初字第9281号
傅永源(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新和村):
本院受理原告徐小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80000元整,支付利息186000元,共计人民币466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6日09时3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一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
(2017)浙0111民初字第48号
骆荣清(富阳区大源镇勤功村):
本院受理原告金忠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160000元,支付超过期限的货款利息损失至货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从2015年2月18日至2016年12月17日止的利息损失1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一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
(2017)浙0111民初101号
廖丹丹(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中埠村陈家畈):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兰诉被告廖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自起诉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场口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金增儿
联系电话:0571-5883520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2017)浙0111民初104号
廖丹丹(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中埠村陈家畈):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兰诉被告廖丹丹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充值卡内金额50000元整;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7盒茜诺酵素(价值人民币13526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场口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6)浙0111民初10481号
杭州富阳亚达物资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田园路14幢)、
戴亚珍(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康复路3幢)、
施浩祥(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康复路3幢):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阳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亚达物资有限公司、戴亚珍、施浩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杭州富阳亚达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1600000元,以及从代偿次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暂算至2016年12月12日的逾期利息为5333.33元),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2、判令被告戴亚珍、施浩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24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孙娇
联系电话:0571-58839701
(2017)浙0111民初191号
俞振飞(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丰村湖南山):
本院受理原告徐腾诉被告俞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2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399号
孙敏燕(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花坞路13号)、
杨乐民(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花坞路13号):
本院受理原告朱福娟诉被告孙敏燕、杨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孙敏燕归还原告借款155700元,并支付原告以1557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7年1月19日为32697元;2、判令被告杨乐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24日上午09时45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6)浙0111民初9419号
叶丽红(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黎明村黎明):
本院受理原告方花珍诉被告叶丽红、朱建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30000元;2、判令被告朱建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城南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孙雪年
联系电话:0571-58835171
(2016)浙0111民初9421号
叶丽红(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黎明村黎明):
本院受理原告丁莲娣诉被告叶丽红、朱建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57000元,利息3000元;2、判令被告朱建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城南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6)浙0111民初10461号
葛洲宏(富阳区东洲街道学校沙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水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森城建设有限公司、徐欢笑、陆英、葛洲宏、葛发昌、夏东法、葛连友、葛连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1046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清单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浙江水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本息304 310.17元,支付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代偿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被告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森城建设有限公司、徐欢笑、陆英、葛洲宏、葛发昌、夏东法、葛连友、葛连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6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俞菲
联系电话:0571-58835159
(2017)浙0111民初95号
史训桥(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场路7幢)、
金凤(富阳区大源镇史家村史家山):
本院受理原告史中华诉被告史训桥、金凤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9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共同归还已代偿的本金及利息1 353 465.23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代偿日起至付清日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0.45%计算(暂算至2017年1月20日为127 89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6)浙0111民初9215号
叶爱芳 (富阳区灵桥镇利民村方家村):
本院受理原告何阿凤诉被告叶爱娟、叶爱芳、金爱琴、金士松、金士水、叶爱平、叶莲芳赡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七被告依法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承担原告生活开支每人每月500元至原告百年结束之日止;2、七被告依法承担原告起诉之日起至百年结束前所产生的医药费、护理费等赡养合理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七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7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颜燕香
联系电话:0571-5883514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6)浙0111民初9921号
周亚根(富阳区场口镇周家村):
本院受理原告徐建军诉被告周亚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并从起诉日起到全部还清时按银行同期贷款计算的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6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场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史燕芬
联系电话:0571-58835202
(2016)浙0111民初6681号
浙江大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11号五层):
本院受理原告沈阳聚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陈旋、杨忠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证据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马骏
联系电话:0571-58835151
(2017)浙0111民初332号
李银贵(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新畲族乡黄弄村):
本院受理原告张宇杰诉被告李银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银贵偿还原告货款35998元;2、判令被告李银贵支付原告6个月的利息损失5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333号
骆海建(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10号):
本院受理原告史正良诉被告骆海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骆海建支付原告租赁费4300元,违约金5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8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6)浙0111民初10714号
王冠、曹金香(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三溪村小山上):
本院受理原告蔡文彬诉被告王冠、曹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蔡文彬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王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0元整;2、被告王冠支付从起诉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6%)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3、被告曹金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富阳法院龙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王军华
联系电话:0571-5883568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龙羊法庭
(2017)浙0111民初250号
徐献昌、柳兰英(富阳区东洲街道明星村):
本院受理原告许金群诉被告徐献昌、柳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25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00 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6年12月21日为59 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6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6)浙0111民初10962号
叶斌锋(桐庐县江南镇兴安路2号):
本院受理原告陆宗俊诉被告叶斌锋、毕植林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公司转让合同》;2、判令被告叶斌锋返还原告转厂押金30000元及转让款19495.79元;3、判令被告叶斌锋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3500元;4、判令被告毕植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456号
孙申良、何茂菊(富阳区龙门镇龙门五村龙七果园路):
孙申花(富阳区银湖街道长山村大长山):
本院受理原告汤正申诉被告孙申良、何茂菊、孙申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上述款项还请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0.5%计算);2、判令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场口法庭第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卢杭雨
联系电话:0571-5883511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