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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邱世智-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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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邱世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40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要素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答辩状(空白)、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拖欠租金至判决书确定之日止(自2016年9月20日起暂计至2017年12月6日租金为87808.57元);3.被告支付拖欠水费(计至2017年12月6日为1344.8元);4.被告支付拖欠物业费至判决书确定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2月6日为754.19元);5.被告自逾期支付租金之日(即2016年9月20日)起,按拖欠金额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29日违约金为19858.91元);6.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11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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