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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IPO出资不规范情形中国式企业管理梅花伞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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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办法》规定,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

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实务中普遍存在出资不规范问题,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应当在上市前妥善解决。狭

义的出资不规范指上述影响到财务报表数据的出资行为,广义的出资不规范还包括拟上市企业股东主体资格不符合规定。

狭义出资不规范,按照性质可以将出资不规范行为分为出资不真实、出资存在

瑕疵两类情形。出资不真实的特征,是截至目前仍未整改,股东因未履行出资义务实际侵占了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从财务报表角度看持续影响财务报表相关科目数

据真实性。出资不真实,既关注结果,也关注过程。出资存在瑕疵,与出资不真实的主要区别,是影响程度较小,或者已经得到了纠正,从财务报表角度看不会导致净资产不实。

(一)出资不真实

1、出资不到位。股东全部或部分未出资,财务报表实收资本

(股本

)科目金额

与在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的注册资本不符;或虽然相符,但财务报表反映应收股东出资款项且截至最近期仍未补足。

实务中存在出资不到位的另一种情形,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资

本,或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当时财务报表账面反映的留存收益、资本公积、净资产大于转增资本金额,似乎已经足额缴付出资。但是,后经某种原因追溯调整财务报表,导致当时出资时点净资产低于转资金额,是

否存在出资不实,需要分别不同情况认定:若由于国家财政部门颁布新的会计法规, 要求有关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并进行追溯调整,

如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拟上市企业也同步实施,因追溯调整使净资产减少导致

当时出资不到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7 年 5 月《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 5 号》解答,不认定为出资不实。若由于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发现后进行前

期差错更正导致净资产变化,使当时出资不到位,应当足额补足。

例如,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SZ

300185)以 2009 年 11 月 30 日为整体变更改制基准日,以净资产 92583 万元进行了验资,2010 年 3 月 25 日折股设立股份公司。注册会计师会在

对申报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因企业会计处理差错,审计调减了截止改制基准日的

净资产 776 万元,导致出资不到位金额为 776 万元。企业通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股份公司改制期间的净利润

(2009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0 年 3月 25 日

补足由于上述审计调整所导致的改制基准日减少的出资数额。

2、抽逃出资。申请注册资本登记时出资到位,但办理完登记手续后股东部分或

全部抽走资金,财务报表反映应收股东款项,且该款项是非经营性质,形成股东资

金占用,导致实际出资不到位;或者是通过虚假采购以高估资产,提前单方面分配

利润等方式抽逃出资。

对于抽逃出资与股东借款的界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

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

[2002]第 180

“„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

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之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形

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则不能简单地认定股东向公司借款就是抽逃出资行为。根据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

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3]第 63

号)

之规定,“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

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工商企字

[2002]

180

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

法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 因此,如果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直接进行了借贷,并没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

构,其借款行为就是违法借贷关系,就不能以借贷为名规避对抽逃出资的认定,而是要根据上述对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判断公司股东行为是否涉嫌抽逃出资;如果公司股东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就借款行为签订了借款协议,明确了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和还款计划等,不能认定是抽逃出资行为。

3、虚增出资资产价值。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净资产出资时,评估作价高于

资产实际价值,虚增资产及实收资本,导致部分出资不实。例如,某拟上市企业股

东以生产线出资,账面原值 7800 万元,经评估后增值至 3 亿元,投入拟上市企业,使得公司注册资本由 750 万元增至 3.5 亿元。监管机构要求发行人提供大额增值的

合理依据。公司和保荐机构认为,该生产线当初购入时,系技术落后的淘汰设备,

所以账面价值较低,买入后经控股股东的技术改造,该生产线的技术指标和加工能力得到了极大程度的提升,达到了同类先进设备的水平,因此评估增值幅度较大是合理的。在审核过程中,公司和保荐机构没有进一步就该生产线于改造前后在技术指标、加工能力、成品率、产品质量以及其他性能等方面提供严密的、有数据支撑的对比分析,以证明其观点和理由,同时加之该生产线缺乏活跃的交易市场,真实价值无法判断。最终,因公司和保荐机构主张评估增值幅度合理的理由不充分,未

能通过发审委审核通过。

对于用价值处于频繁变动的资产或对应的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出资,在期后资产价值大幅度下跌时,可能导致出资不实。因此,中国证监会“会计问题征询函”

(会计部函

[2008]50

号)

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问询时:“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

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其他资本公积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与上述情

况类似,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时,若企业存在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大额资本公积,是否可以作为净资产折股尚无明确规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可以作为净资产折股,但若股改基准日至公司登记日期间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市价大幅度下降导致出资不实,股东应当补足。

4、评估调账后转增资本。公司制企业由于对法规的误解,或是出于增加注册资本以满足资质认证、投标要求等考虑,对企业本身拥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

评估,评估增值调整账务,增加资本公积,然后将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该种情形资产价值或许未虚增,但不符合会计上历史成本计量原则,违背会计准则规定,

属于出资不实。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经营业务、管理团队未发生变化, 只是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资产计量属性不应当发生变化,无需进行评估调账,否则不能连续计算三年业绩。此外,整体变更后的股本应当不低于变更前有限责任公

司的实收资本金额,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减资,因为工商登记机关通常将整体变更视为公司的变更设立,而非新设公司。

5、职务成果出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自然人股东以专利技术、

发明等知识产权投资,该等知识产权若为在公司工作期间形成的职务成果,不属于股东投入。职务成果出资类似于以公司账面未反映的自身资产出资。

6、出资方式与实际不符。工商登记、验资报告反映的出资方式,与企业账务核

算的出资不符,如登记为货币资金出资,但账务核算反映为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出资。

(二)出资瑕疵

1、出资方式不符合规定。股东应当以《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明确认可的财产和

权利作为出资,否则可能存在出资不实。如公司以销售渠道作价出资,因销售渠道

尽管具有价值,但会计上无法可靠计量,应当认定为出资存在瑕疵。

在以实物资产出资时,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

不一定都必须确认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即实物资产出资可以分割。企业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或合同,如果出资者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所有者权益,则企业确认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如果出资者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负债,待一定期

间需要偿还给出资者的,则应确认为对某出资者的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

2、出资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

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当上述非货币资产尽管未转让至公司名下,但相关资产实际交与公司占有及使用,且股东未就公司使用相关资产取得或按照相关安排收取费用等,在权属转移至公司后不构成上市实质性障碍;当上述非货币资产的所有

权转移给公司存在重大障碍,将影响企业上市。例如,1998 年 8 月,大连华信实际

控制人刘军以对大连金座广场商品房

的相关权益作价 750 万元对大连华信的前身华信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额占当时注册资本 2000 万元的 37.5%。刘军用以增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权益未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大连华信在 2007 年8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出资到位的理由不充分,且弥补出资不实的补救措施不恰当,不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3、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公司成立或增资时无形资产出资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规定,属于出资瑕疵。一种情况是,2006 年之前的《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无形资

产出资可以超过注册资本的

20%,如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 年 7 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6 年5

月被废止,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20%,但不得超过 35%。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

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

20%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公司股东持省级以

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另一种情况是,地方文件规定突破《公司法》规定,如《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 13 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

册资本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企业注册资本中以高

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无形资产每年需要摊销, 若至首发申报前最近一期,公司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一般不会对公司申请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例如,2004 年 6 月 10 日,西

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敏以其自身拥有的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作为出

资转入宝德有限,无形资产评估值 941.7 万,占注册资本 62.78%。虽然曾存在无形

资产出资金额占比超过规定比例上限的法律瑕疵,但是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且有关政府部门已对此次无形资产出资事项予以认可,故此次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行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可能,不构成公司现在合法存续的障碍。

舒泰神

(北京

)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SZ300204)、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

(SZ300214)

也存在类似技术入股超标的情况。舒泰神的前身是舒泰神(北京)

药业有限公司,在 2002 年 8 月 16 日发起设立时,股东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以非

专利技术—“注射用鼠神经生长因子”出资

1750 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金的 50%, 远远超出旧《公司法》无形资产比例 20%的限额。2005 年 12 月 28 日,日科化学前身山东日科化学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进行增资扩股。同意永力化工以专利技术《核与壳之间以化学键连接的核—壳节肢共聚物及其制备方法》

专利号为ZL00110933.2)按照评估值作价 1348.08 万元对日科有限进行增资。永力化工在增资

后持有日科有限

30%股份。显然,日科化学在股权变更历程中也明显违背了旧《公司法》关于技术入股不能超出 20%的规定。虽然上述企业在当时无形资产出资超标, 但未形成发行上市障碍。

4、货币资金出资比例问题。一是变相违反货币资金出资规定。为了满足《公司

法》关于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

30%的规定,股东先以现金出

资,再由公司以现金收购其资产。该种情形下是否构成违规出资,还要考虑非货币资产的资产质量、出资金额、该等瑕疵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二是公司首次设立时货币资金满足出资比例后,以后变更增资是否仍应不低于 30%

的比例?该问题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的确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公司法》

第 179 条和第 27 条规定,货币出资比例应不低于 30%,对此理解为截止最后一次注

册注册资本变更后货币资金累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30%。例如,湖北省鄂工商

[2009]212

号文《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规定:放宽企业出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增资后股东累计货币出

资达到注册资本 30%的,允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货币出资低于 30%。对于以资本公

积、留存收益转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货币资金出资,较为复杂,因为资本公积的形成有可能来源于货币资金,也有可能来源于非货币财产,而留存收益是经营结果,

更无法分清属于货币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实务中大多数情况下视同货币资金出资。

三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净资产出资时,如何界定货币资金出资比例,是否只要资产总额中货币资金余额占注册资本比例高于

30%

即可?实务中并无明确规定,但可以按此操作。

5、出资资产与公司经营业务无关。股东出资资产经评估具有实际价值,但与公

司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并无密切关系,投入后未产生相关经济效益,存在股东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瑕疵,从会计角度看投入资产存在减值。

6、关联股东资金占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折股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如果为经营性形成的应收款项,不认定为出资不到位;如果

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虽然是经营形成,但长期未收回形成事实上的资金占用,

尤其是占股本比例较大或甚至超过股本金额,涉嫌出资不实。

7、划拨土地出资。股东以未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不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若上市前仍未解决将形成实质性障碍。

8、评估基准日之后出现亏损。根据国有企业改制规定,如果评估基准日到工商

注册登记日之间出现亏损,股东人应以现金方式补足,否则存在出资不实。但用于出资的经营性资产属于特定行业,销售具有季节性,发生季节性亏损,要求发起人补足出资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对于拟上市企业,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较小,除非经营中遇到内外部重大不利环境变化。

9、出资资产来源不清晰。盘点时存在实物资产,但是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不能

提供购买发票、股东付款痕迹等证明资产权属的原始票据,无法判断是股东资产还是公司资产。该种情形多数是公司账外经营所得,以股东名义购买的资产,纳入账内核算后实际应当认定为公司资产。应当注意的是,不能为了证实资产权属而使用

虚假票据。例如,某公司上市过程中被举报设立时实物资产出资(固定资产、存货) 用的是假发票,称系评估机构评估时要求提供,而股东取得时未有发票。涉及金额700 万元,占当时注册资本的 90%,尽管申报期末存货及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零,金

额不大,但造假性质严重,可能会影响发行审核。

10、实物等非货币性资产未经过评估。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未经评估是很多

企业易犯的一个错误,是否构成上市障碍需视具体情况分析判断,如在整体变更折

股时进行了评估,即可消除之前的影响。例如,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 SZ 002174) 股东之一恒顺香港在 2002-2004 年期间累计投入设备四台/套用于增资,金额 185 万元, 未经过评估,是否存在出资不实需要取证说明。

11、出资未经过验资。有的企业成立或变更注册资本,没有取得会计师事务所

的验资报告也办理了注册登记,或重大的出资虽然进行了验资,但验资机构不具备

证券期货相关执业资格。例如,某拟上市企业 2007 年 10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时,工商登记机关在企业未提交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情况下,就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设立,导致股份公司改制设立存在重大瑕疵。

12、出资不及时。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时,实际未投入资本,经过一定期间

后才实际投入,影响资产折旧或摊销。

13、设立方式与工商登记不符。公司出资分为设立出资、变更出资,实务中分

立设立、合并设立、整体改制设立、整体变更设立等情况下,法律形式上为新设立公司,但工商登记机关从企业经济业务实质并未发生变化,按照变更设立登记。

14、出资手续不完善。如外商投资企业股改、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企业及

注册会计师未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

度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商务部令[2006]第 3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再投资所涉验资询

证有关问题操作指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及验资,可能存在因违反规定被罚款、不予通过年检等处罚。此外,出资手续不完善还包括减资,但未履行减

资程序等不规范的行为。

15、出资与捐赠的认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时因为资质需要较高的资本金

(净资产

),但又不希望扩大注册资本金额,从而导致资本溢价较大,如某企业股东投入 1 亿元,约定将 100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99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那么,这种“象征性”增加注册资本行为,究竟应当认定为资本投资行为,还是股东捐赠行为?尽管会计处理并无区别,若认定为捐赠,则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股东资本性投入则不要要交税,但有时很难判断股东是否存在有意规避捐赠的行为。

16

、特殊用途(净)

资产折股。以净资产出资时,相关法规有规定的净资产不能折股,如涉及安全生产企业计提的专项储备。按照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2006 年 12 月颁布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SZ 300121) 在以 2009 年 8 月 31 日为基准日进行股改时,提取的安全费用专项储备 526,032.39 元,未纳入折股的净资产范围。

17

、因汇率差异导致验资瑕疵。例如,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SZ300258)200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美国檀岛公司转让其持有

的公司

25%

的股权,转让价格为

87.5

万美元。同日,美国檀岛公司与夏汉关等

11

名自然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

2009 年 3 月 26 日,姜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同意江苏太平洋精

密锻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并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批复

(姜外经贸资字﹝

2009

13

),

批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

2009 年 4 月 19 日,江苏省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

321200400000908)。公司 2009 年 4 月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时,将公司原注册资本 500 万美元按股权交割日的汇率折算为 34,173,000 元人民币,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而根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

收资本应按投入时的汇率折算为

36,246,315

元人民币,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少登记

2,073,315 元。

2009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就上述注册资本更正事宜作出决议,同

意对公司从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时的注册资本按投入时入账汇率折算为

36,246,315 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公司 2009 年 11 月增资后的注册资本随之更正为 40,273,684 元。同日,各股东签署了章程修正案,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

修改,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2009 年 12 月 25 日,姜堰市光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姜明会验( 2009)第 221 号),确认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应为人民币 3,624.6315 万元,实收资本应为人民币 3,624.6315 万元,并对姜明会验字(2009)第 052 号《验

资报告》中确认的实收资本金额予以更正。

2009 年 12 月 25 日,苏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苏州岳华验字﹝

2009

1341

),对相关注册资本更正事宜

予以验证确认。

就上述注册资本更正事宜,泰州市姜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公司勘误核准通知书》

(公司变更﹝

2009

12290004

),并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由于本次注册资本勘误更正,2009 年 12 月,公司与江苏鼎鸿、青岛厚土、上

海石基和汇智创投签订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主要内容为按持股比例不

变的原则调整公司实收资本,并相应调整了资本公积。上述《增资协议》及《增资

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

)》没有对赌条款,也没有其他可能影响股权变动的条款。除上

述《增资协议》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公司与江苏鼎鸿、青岛厚土、上

海石基和汇智创投未签订任何对赌协议或其他可能影响股权变动的协议。

江苏鼎鸿、青岛厚土、上海石基、汇智创投已于 2011 年 1 月出具《承诺》:“本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与江苏太平洋精密锻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及 2009 年12 月签订《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虚假、伪造

情况。除以上协议,本公司与太平洋不存在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安排,包括但

不限于其他对赌、回购、期权等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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