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46384公斤黄金被公安机关变卖13年终被退还2015金条多少钱一根
你能想象吗?辛苦赚来的黄金被查扣,被关进监狱,被四次审判,被两次判有罪,被两次判无罪,被两次抓走,被两次释放,为了要回自己的东西打了十三年的官司。
这不是一部悬疑小说,这是真实发生在吉林省桦甸市生意人于润龙身上的故事。这是一起怎样的案件?它反映了什么样的问题?让我们一起探究这起黄金纠纷案件的来龙去脉。
2002年9月21日,一个秋高气爽的日子。于润龙开着车,将所承包金矿自产的黄金和从他处收购的黄金共46.384公斤分两箱装好,准备运往深圳加工成首饰。
然而,他不知道等待他的是什么,在吉林市红旗收费站,他被一辆警车逼停,警察说他涉嫌非法经营黄金。
于润龙解释自己的黄金来自合法渠道,有完整的账目和票据,但警察没有理会,然后把他拘留起来,把黄金查扣起来。根据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于润龙被捕后不久后,国务院就下发文件,取消了对黄金收购许可、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等行政审批项目。这意味着,个人收购、买卖黄金行为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
2003年4月,检察院以“违法经营罪”对他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国家已经放开了个人收购买卖黄金的政策,但于润龙的行为发生在新政策出台之前,仍然构成违法经营罪。但考虑到他主动交代了事实,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并没收涉案的46384克黄金,上缴国库。
然而,于润龙不知道的是他的46公斤黄金已经被公安机关变卖。
于润龙不服判决自己有罪,并认为没收黄金是不合理的,并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7月22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于润龙的行为发生在新政策出台之前,但新政策具有溯及力,即对已经发生但尚未判决的案件也适用,因此,于润龙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判决无罪后,于润龙就开始了申诉与行政诉讼,要求返还黄金。但公安局、检察院、财政局等部门都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驳回他的请请求。
一直到2012年8月13日,他又被吉林市公安局以“新证据”为由再次逮捕,并将案件发回吉林市丰满区法院重审。
这次重审的“新证据”是什么呢?据吉林市公安局称,是于润龙的妻子赵秀兰在2005年的一份证言,证明于润龙从私人手中收购了部分黄金。
但是,这份证言并非新发现,而是早在2002年就已经存在的。而且,即使于润龙收购了部分黄金,也不影响他的无罪判决,因为国务院已经取消了对黄金收购许可的要求。
2013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对于润龙案作出批复,认为被告人于润龙经营黄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3年7月18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判决,改判于润龙无罪。
这是于润龙第二次被宣告无罪。但是,他仍然没有拿回自己的46公斤黄金。原来,在于润龙被释放后,吉林市公安局已经将黄金变价款384余万元上缴国库,并拒绝退还或赔偿。
为此,于润龙又开始了漫长的国家赔偿之路。
2014年11月21日,于润龙向吉林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015年1月4日,吉林市公安局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于润龙黄金变价款384万元。但是,于润龙并不满意这个结果。
他认为,应该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赔偿黄金价值,而不是当初的变价款。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46公斤黄金的价值约为1300万元。
2015年1月8日,于润龙向吉林省公安厅提起复议。
2015年3月6日,他终于收到了吉林省公安厅的复议决定书。决定书撤销了吉林市公安局的赔偿决定,并要求其在三个月内返还于润龙46公斤黄金。
2015年5月19日,于润龙取回了45.86公斤的黄金,公安局称少了的部分是因为纯度不够和损耗。
这起案件从发生到结束历时十二年多,期间经历了四次被审判、两次被判有罪、两次被判无罪、两次被抓、两次被释放、多次申诉诉讼等曲折过。
在这起案件中,最大的争议点就是个人收购买卖黄金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由于国家在2003年1月出台了新政策放开个人收购买卖黄金的限制,并且具有溯及力,在此之前发生但尚未判决的案件也适用新政策。这就导致了对于润龙是否有罪的争论和反复。
这起案件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在法律法规变更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在执法过程中如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司法审判中如何保持独立公正;在国家赔偿中如何实现公平合理;等等。
我们应该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加强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统一,加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和问责,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共同维护一个公正合理的法治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一个真正符合法治精神和社会正义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