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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4300万元个人扣款被街道转走基金会擅自挪用款项合理吗基金会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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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捐、劝捐、嘲笑少捐”不知何时,这种自愿的公益行为被打上了攀比、道德绑架的标签。

为了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黄献中委员也提出至少要从三方面来保障,分别是:

知情权、隐私权和公平公正对待捐赠行为的法律保障。且这三方面缺一不可。

下面要分享的案例中,捐赠人用于乡村建设的捐款,

竟然被街道莫名转走4300万元!

起诉不成还反被强制执行2855万元!事情究竟怎么一回事,在未经捐赠人准许的情况下,基金会擅自挪用款项是否合法?

案情摘要

常某的父亲曾经是该村书记,风头正盛时

成立了一家大公司,并且占有大半的股权

,公司也因此姓常。

当常某的父亲离世时,就将大部分的

股权转让给自己的儿子常某

。常某心地善良,聪明能干,父亲离世时再三告诫常某要

拿出一点钱,为了我们乡村扶贫振兴工作的开展。

毕竟是父亲的遗愿,常某也非常的上心。可奈何自己在国外已有一番事业,不能经常辗转在两个国家之间,很难再抽出精力打理这笔财产。

于是常某想到

与街道办成立基金会账户,并将全部的财产捐赠给村民委员会使用

,为了以防万一。常某与街道办达成协议,

必须要双方同意才能将基金取出用于开发扶贫项目。

安置好了这笔钱财产,常某就出国接着忙自己的事业了。

然而,才过了一年之久,

常某发现基金会账目里少了4300万元

。在向银行询问这笔钱款的去向时,才知道是街道办私自将3900万元以现金的形式

分发给了村民。剩下的400万元不明去向。

当常某询问街道办这是什么情况时?街道办也没说出了个所以然,常某见状,一不做二不休,就将街道办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偿还4300万元用于扶贫建设的捐款。

然而经过法院的一番调查,发现

街道办挪用善款程序合规合法

,于是,

一审常某败诉。二审也是同样的结果。见此结果,常某只当是完成自己父亲的遗愿。

然而没过多久,常某突然被街道办起诉。

要求补齐额外收益的善款共计2855万元

。常某见状,心中无比气愤,明确表示再不会有任何捐赠的款项了。

然而街道办才不管你怎么想的,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了常某的一套别墅房产,常某还因此事被列入了老赖名单。

基金会擅自挪用4300万元善款合理合法吗?

首先,常某与街道办成立的基金会属于福利基金会。而

福利基金会是一种非盈利性组织,一再通过募集管理和分配善款,从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和复制的改善。

一般情况下,福利基金会的目的通常是为了特定的社群或群体提供帮助,比如扶贫,教育,医疗等。本案中,常某设立基金会的目标,

是为了村委会的扶贫工作的开发

然而,村委会却将这笔善款下放分配给了村民,但直接发钱来扶贫,确系不太妥当。发钱的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脱贫,但不能解决返贫的问题。

教育问题,医疗和房价上涨,都是直接发钱解决不了的。

应当利用这笔善款合理的开发扶贫项目,可持续性脱贫致富。基金会这一操作本违其设立的宗旨与目标。

在本案中,张某是将财产以

不可撤销捐赠的形式赠予街道办

,这种情况下,张某将资产捐赠给基金会,基金会则成为资产的合法受益人。

并且,

根据民法典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

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于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像常某这种

具有公益性质的扶贫善款,即使是没有交付,

受赠人及基金会也有权利请求常某交付。

并且,

在捐赠合同成立时,双方就有对资产管理的约定与责任

。常某将资产捐赠给基金会后,与街道办就达成共同管理基金会账户的约定。

该约定可能包括账户的使用规定、支出、审批程序、账户余额的监督等方面规定

都是根据双方自主意愿达成的,合意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本案中,街道办未经常某的同意

擅自转出资金并使用,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协议,在程序上存在一些瑕疵问题。

但是,考虑到常某常年在国外,街道办很难与其取得联系,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到

常某对此的知情权和同意权是否被尊重。

不明去向的400万

并且,基金会在转出4300万元后,有400万元不明去向。常某有权先对基金会的账户资金进行彻底的内部调查,并要求街道办提供相关的支出或者明细文件,

以便核对账户的支出是否合法并与约定一致。

如果金额不对等常某是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额外收益善款?

接着,街道办提出要求常某补偿其应分得的额外收益善款,还要向其捐赠2855万元。不少人看后可能会觉得基金会这行为不是吃人不吐骨头吗?

的确,首先可以确定的是,

基金会有

权要求常某补偿额外收益善款

,这项权利可能来源于基金会的管理捐赠合同,分红协议等关于利益分配的合约。

然而,常某常年在国外,

如果设立的基金会在运作的过程中确实没有出现额外收益,

那么街道办要求常某补偿的基础

可能就不会不会存在

。这在某种程度上要依靠基金会账户的财务核对审计报告或者其他相关文件来予以佐证。

总而言之,本案中的主人公常某是吃了不懂法的亏,好心好意,却没有合理的发挥和利用,最终还落得个老赖名分。属实是令人唏嘘。

然而街道办的行为,确实也不可取,别人好心好意扶贫,却落得老赖下场,本身慈善公益,却成为一场法律纠纷。

抛开法律不谈,这样的做法应当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如此以往还有谁愿意去捐款?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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